9月4日上午10时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森林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兰里镇人民政府,在兰里镇兰里社区码头共同举行增殖放流活动。据了解,这次共增殖放流20000尾鱼苗,全部由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出资4500元购买。

放流现场
2020年4月29日晚,段某某在兰里镇黄岩溪村锦江河段使用船载电鱼机进行电击鱼,捕获各类渔获物共计20千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我县锦江河流域均为禁渔区。段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待放流的鱼苗
由于段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锦江河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就生态环境修复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把生态修复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考量。经教育,段某某认识到非法捕鱼的危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进行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
近年来,县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的生态保护检察模式,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通过督促嫌疑人“补植复绿” “增殖放流”,在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方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麻阳新闻网
作者:黄 黎
编辑: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