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麻阳法院依法决定对江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送交县拘留所执行一周之后,5月22日上午9时,该院再次安排审判人员来到县公安局拘留所,对被拘留人江某依法再次进行询问,并对其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询问期间,县法院审判人员将被司法拘留人江某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如实记入笔录。
在县拘留所,江某再次表示,他当日的行为确实过激了,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给主审法官的工作造成了被动,严重妨害了司法诉讼,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表示愿意接受麻阳法院对其处罚的决定,请求在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我国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司法强制措施,带有惩罚性质,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应当同时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有申请复议权,以充分保障被司法拘留人的申辩权。按照法律规定,在拘留期间,如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近年来,麻阳法院严格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始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安排案件承办人员多次来往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以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麻阳新闻网
作者:莫昊
编辑:张蓉